一、本校教职员工有权对岗位聘任、岗位津贴评定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向校岗位聘任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下同)申(投)诉。
二、教职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申(投)诉。书面意见反映的情况要以事实为根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名的申(投)诉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诉委员会负责接受教职员工的申(投)诉。对申(投)诉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认真负责地予以配合。申诉委员会应对申(投)诉人的材料保密。
四、申诉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调查核实的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申诉委员会的建议重新研究并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在答复和商洽申诉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申诉委员会将结果答复申(投)诉人。如遇重大问题或分歧意见可报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裁定。
五、申诉委员会或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的答复或裁定为最终决定。其决定在一年内不再复议。
六、对岗位聘任、岗位津贴评定工作的申(投)诉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七、在岗位聘任、岗位津贴评定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在申(投)诉中有恶意诬告的,一经查实将转至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八、本条例由申诉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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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