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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教授学术报告:民法总则中的法律逻辑及其学理分析

作者:王忠灿来源:法政学院 编辑:田俊萍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19-06-11

报告题目:民法总则中的法律逻辑及其学理分析

报告人:张继成

时间:2018年6月13日(周四)上午9:00

地点:法政学院模拟法庭(C合2教室)

欢迎广大师生参加!

科技处 法政学院

2019年6月11日

附件一:报告人简介

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法律逻辑、法学方法、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张继成教授的学术研究特色是用逻辑学、哲学(认识论、价值论)等方法对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代表作有《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事实、命题与证据》、《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等。

附件二:讲座主要内容

张继成教授的本次学术讲座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个问题讲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法律是由概念编织成的精密体系,编织的方法就是逻辑,逻辑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立法技术,对于法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在司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在裁判中的说理,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均需要逻辑。第二个问题是《民法总则》中逻辑连接词方面的错误;针对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其中连接词“是”、“不是”、“应当”、“可以”等连接词存在误用,使得法律条文产生歧义或者完全背离立法本意。第三个问题是《民法总则》中法律定义的错误;按照法律逻辑学的方法,定义最基本的方法是属加种差,在民法总则的概念中,有多处定义不能涵盖事物本质,无法区分一事物与他事物,这就会导致《民法总则》在适用中遇到困难;第四个问题是《民法总则》概念分类中存在错误;概念分类需要标准,且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现行民法总则中存在分类标准混乱的条文,这就势必产生概念外延之间的混淆。第五个问题涉是《民法总则》违反逻辑规律所犯的错误,主要列举民法总则条文违法矛盾律、排他律等逻辑规律的一些条文。最后一部分,针对上述条文存在的逻辑问题和错误,提出自己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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